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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1025        返回列表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钧、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或报警; C.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 d.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 g.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当风力大于6 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 ; h.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警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安全技术要求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 , 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住器停车 ;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 d.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 f.无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机 , 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 , 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二的规定; h.流动式起重机 , 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地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小距离(m)1530.01(V-50)+3
(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 ; 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4).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