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周四要求:“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切实落实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责任,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财政部对核查确认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属于违法举债担保问题的,属于违反其他财政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上述法律第九十五条修正案法条规定的惩罚措施是: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至于下一步措施,财政部表示,将“把防范风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相关措施包括四点:
一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虽然全国人大、财政部曾三令五申告诫,不允许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但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情况屡见不鲜。自去年开始,加强对地方债风险管理的政策举措频出。
财政部在去年印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 [2016]94号)中强调,按照2014年修订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拒接债务,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为落实整改,财政部去年下半年开展了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专项核查,主要内容是违规举债、政府出具担保函等。
此后,财政部又在今年1月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部分地方政府及两个部委,首次要求严肃问责违规举债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中国证券网此前报道指出,2017年,从财政部以及各地财政工作安排来看,严控地方债风险依然被放在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