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认真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难以适应。工作中法律手段、经济办法运用不够充分,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不健全;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转,仍需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一些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亟需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淘汰。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总体要求,《指导意见》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核心是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4部法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产业政策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新特点:
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强化法律法规约束,加强节能监察、环保执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检查。强化强制性标准执行,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标准协同推进。工作方式从“十二五”期间主要以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为标准组织实施,转向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多标准协同推进,更多地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约束作用。
三是监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开。不仅要求地方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公布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即“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即“红牌”名单,还要求地方工作牵头部门汇总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约束机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惩戒。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并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五是行业上更加突出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重点行业。集中力量抓好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同时又兼顾地方实际,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抓落实方面有哪些举措?
《指导意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具体是: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能,由地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关停、停业、关闭或取缔。对工艺技术装备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由地方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
为抓好任务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组织实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好各地现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点是发挥好工作牵头部门的职责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二是明确时间节点。每年3月底前,地方工作牵头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底前,地方各相关部门依法组织企业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作牵头部门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慢的及时督办,推动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实行“红黄牌”名单制。各地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依法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即“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即“红牌”名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此外,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四、有哪些具体举措推动和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转产转型等多方面问题,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依法依规推进的基础上,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了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价格等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二是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三是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及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四是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五是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安置职工。落实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六是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七是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八是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