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该《办法》),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该办法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就该《办法》的出台,试分如下七个方面话题做一些探讨,期望与业内在思想的碰撞中,收获到火花。
一、招标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终于有了可靠支撑点
二、可操作的、立体化的监督才是可信的监督
三、表面只是针对招标 投标人 实质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虽是市场经济事务,仍需行政执法支持
五、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六、违背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就不管?
七、不应该等到处理决定出来才公告
一、招标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终于有了可靠支撑点
说得白一点,招标投标就是利益分配的规则。因其如此,其中的矛盾之尖锐,不规范产生的后果之严重,不可小觑。由于有行政因素非法直接介入其中,长期的不规范运行就必然会导致市场内部矛盾演化为企业、社会对政府的矛盾,演化为群众对党的矛盾。
这几年来,之所以我国的招标投标一直存在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是因为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强大,惩戒不严格。如果法纪不严、责任不清、奖罚不明,甚至诚实守信吃亏、违法违规得利,要行业规范,无异于痴人说梦,这是最朴素的道理。惩戒违法违规失约失信,就是对守法守规守约守信的最大奖励,奖惩分明才能落实正确的导向,否则,大家都不会认真研究如何通过提高自身的实力和信用来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反而是相互借鉴和积累实施围标串标、行贿勾角的技巧和门道。所以,要在招标投标领域实现诚实信用,必须有真刀真枪的监督和惩戒措施。学习《办法》之后,我感觉:这一次,国家有关部门确实使出了真刀真枪真功夫。
过去之所以执法不严,是因为缺乏监督;之所以缺乏监督,是因为没有公开相关信息,不方便监督。该《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应公告的内容,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这就很好的解决了有关信息公告部门可能存在的弹性操作问题,解决了操作部门自我监督、自我方便的问题,使得整个办法具有了相当的可信性让人有了一份踏实感、真实感。
过去,我们也见过一些如何如何规范招标投标的要求和办法,虽不能说不着要点,但难以给人真刀真枪真功夫的震撼。因为,我们规范招标投标,当前最紧迫的,倒不是出台更多的条文和规范,我们的招标投标也不是无法可依,甚至基本都已经有章可循,当然有些弹性太大,有些机制不完善,制度不配套,但主要问题还是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欠缺落实。一旦有了认真落实,对于很多的弹性问题,不用政府费心,相关企业就会花很大的精力关注和研究如何利用国家赋予的民主自治制定招投标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权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一旦有了认真落实,诚实守信就有了用处,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就有了支撑和保障。
如今,招标投标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终于有了可靠的支撑点。我之所以说这是真刀真枪真功夫,不仅仅是因为上述,还基于下述其他几点。
二、可操作的、立体化的监督才是可信的监督
是骡子是马,得拉出来遛遛。是真功夫假功夫,关键得瞧瞧,得大家瞧得见、方便瞧、随便瞧,还得规定有那么一些机构和人必须集中精力瞧仔细。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该《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如果就此止步,我们有些不作为的部门、有着既得利益的个别领导干部,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高明的对策,将政策法规的初衷消解于无形,甚至扭曲变形成另外一幅可怕的面孔。比如报纸公布一下、某期刊杂志公布一下,等等方式,也是有了记录和公告,但是不方便大家随时查询、随时瞧、及时瞧、随便瞧。该《办法》第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这就使得公告平台系统本身具备了公共媒介和信用查询的特点,这样的公告平台,这样的公开和透明,既是一种舆论监督,也是制度性的行政监督,还方便了社会监督和其他舆论监督。这样的监督体系是可操作的、立体化的,行政、社会和舆论有了相互监督的可能和方便,可信的。
三、表面只是针对招标投标人 实质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招投标事务中,最强势的是其中的行政因素,只有把对相关强势方的监督落到实处,才可能保障整个监督体系的有效性、真实性。
我们先看该《办法》的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这种监督和约束表面只是针对招标投标人,实际也有力的约束了一些插手干预和非法介入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部门及其个别领导干部。结合该《办法》中第六条通过公告内容的抄报存底对相关公告部门的监督、其他多个条款中体现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责任的明确和追究措施,实现了对强势方的有效监督。
我们还注意到,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十部门中,赫然出现了监察部。大家知道,国家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主要就是对行政部门、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显然,将该《办法》的实施置于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下,带动了对监督者的监督,落实了对强势行政因素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不规范的招投标不仅不能防治腐败还会方便和滋生腐败。任何规范招投标的努力,如果能够像该《办法》一样,多设计和考虑一下如何预防和监督本部门及其他行政因素的非法不当介入,少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构思和设计一些方便之门,那么,招投标就能够更健康的发展。
这就带出另一层次的问题:招投标是不是市场经济事务,如果是,政府部门该不该管,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
四、虽是市场经济事务,仍需行政执法支持
胡总书记多次讲话指出: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制度。曾培炎原副总理指出:企业是招投标市场的主体。显然,招投标具体事务是市场经济事务。既然如此,是不是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就不该管了呢?
现在有两种绝对化的倾向,一种是,似乎一涉及市场经济事务,就不关政府的事了,转变职能,不该管市场经济事务;另一种是,监督管理市场经济事务,只能靠政府,只有政府才有权,否则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就会乱。
我认为,这两种倾向都有问题,是迷思。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是不该插手和介入其中,但是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加强事后监督和行政执法,这是政府的职责,招标投标协会可以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但这只是法律法规的补充,或者是上升成法律法规之前的一些尝试,其约束力和落实也需要行政执法的支持才能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指出,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该《办法》虽然是真刀真枪真功夫,但我个人认为,还有几点值得改进和商榷:
五、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我们先来看其中第十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