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塔吊出租给他人,致使他人受到损失。6月27日,当事人王某被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判决支付他人违约金6.6万元。
2005年5月31日,外地一家法院将王某其所有的塔吊依法查封、扣押。2005年8月1日,王某隐瞒查封情况擅自将该塔吊租赁给白某,白某向王某支付押金1万元。2005年10月20日,外地法院执行庭发现此事后,对该塔吊继续查封,并向白某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年11月,该塔吊被外地法院拆走抵债。
2009年9月26日,白某将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租赁塔吊时隐瞒了该塔吊被外地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事实,致使租赁合同违约,给白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白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6.6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故一审判决王某支付白某违约金6.6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建兴马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