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采购”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而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因此,对“定点采购”的管理,应该是动态性的长效管理,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一套专门的“定点采购”管理制度,起草地方性的《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来规范、完善、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定点采购”行为。
2.在确定单项目定点供应商数量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销售渠道专业细分比较明显的货物,可以根据供应商的专项特长分别确定不同品牌、档次货物较为专业的定点供应商。对于没有明显销售渠道专业细分的货物,可选择几家综合性供应商。对于服务类项目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要根据服务需求总量,来科学地确定定点数量。总之,在招投标前,要努力形成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在招投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后,更要形成竞争。这样有助于加强定点采购的管理。
3.对一些通用货物,在定点期间,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动,一方面,要让定点供应商及时提供价格变动依据。另一方面,制订定额标准,对达到一定量的采购,要让定点供应商也流动起来,组织定点供应商之间,通过再次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对一些定点期限较短的项目,要让供应商在确保质量、服务的前提下,承担价格风险责任。
4.对定点供应商兑现其承诺措施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对一些特殊定点供应商承诺的24小时服务,可采取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反服务承诺行为,可直接根据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毫不手软地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5.对“定点采购”资金结算,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力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只在国库与定点供应商帐户之间流转,采购单位不参与财政资金的周转,减少资金流转环节,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6.构建功能强大的“定点采购”数据库,便于定点采购货物的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实现“定点采购”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项功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定点采购”透明度,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包括定点供应商、定点货物介绍以及定点货物价格在内的各类信息,以公开促规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7.积极尝试新方式,进一步完善、发展“定点采购”。目前,协议供货制不能不说是一种好方法,它能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它是多家对多家的采购,一次招标,多次采购,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可以更好地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及时性、多样性。弥补“定点采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