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批准实施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自行组织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一次备案仅适用于一个项目的招标。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是企业自行招标的备案机关。企业应按项目限额管理权限向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备案。
第五条 申请自行招标的企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编制合法、公正、规范的招标文件的能力,并提供企业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范本和样本;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定标的专业技术力量,并提供与招标事宜相关的企业自身技术力量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比例、高中级技术人员情况;
(三)具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权威机构资质培训的专职招标及商务力量;从事限额以上项目招标的企业,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拥有相应的招标人员,其中至少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组织评标委员会的能力,并提供拥有专家信息库的情况;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询标、定标的能力。已有自行招标业绩的企业,需提供以往自行招标的情况;
(六)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信评价的能力,并提供潜在投标人及招标相关设备市场的情况;
(七)了解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和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
(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提供企业基本状况(经审计的基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备案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可自行招标。
第七条 企业自行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自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数量及技术规格说明;
(二)招标实施方案;
(三)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四)主要评标因素及定标程序;
(五)招标结果;
(六)其他应提交的与备案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监管工作。
特殊重大项目企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在备案的同时,在招标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监管部门报告招标结果。监管部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定合同。
第九条 企业自行招标,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对招标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企业招标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按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