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偶尔会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做法,而《政府采购法》对此却并未涉及。某读者想知道,什么情况下会公开征集供应商,其原因是什么,对于“征集”来的意见,又该如何取舍?
答:留心一下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公开招标项目或竞争性谈判项目还真不少,也偶有征集某方面的评审专家的公告,在此,我们关注前者。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首先发布一个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函或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公告。
由于《政府采购法》对公开征集供应商这一做法并未明确和规定,那么在操作过程中应首先注意什么?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说:“如果采购人并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某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则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做法不妥。”其言下之意为,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征集供应商应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并最好将其写入委托代理协议中去。
但另一位政府采购法律研究专家则认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细致到规定是否公开征集供应商等具体操作的地步。“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对所有采购项目‘门门通,道道通’,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可以根据对采购项目的熟悉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公开征集供应商等。这是为完成业务的具体手段,也没必要向监管部门申请,因为仍属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权限范围。”
明确了可以公开征集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会遇到另一个难题:对于征集来的供应商的意见该如何抉择,编写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时,该吸取谁的意见,否定谁的观点?某市采购中心主任建议,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各采购项目负责人草拟完采购文件时,应召开部内或采购中心内部的讨论,甚至邀请有关专家帮助分析、论证,虽然操作起来比较烦琐,但在较大程度上能增强文件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消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