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该条规定明确了制定限额标准的权限。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因此明确制定限额标准的权限是本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1、因地制宜。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一样,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采购范围也不尽相同。如中央一级政府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财力充足,机构规模庞大,大型投资项目多,限额标准可以定得高一些。
2、分级管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有关次级的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颁布所辖地区的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财政部门应当先拟限额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
3、授权制定。
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都是确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二者的使用方法不同。一个是以采购金额为标准,一个是以采购项目为标准,二者没有交叉。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上会相同,但采购项目的金额会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可以适当集中,但限额标准的确定权应当尽量下放,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
4、科学确定。
限额标准越低,采购范围越大。但不能盲目地、不讲求科学发展规律地扩大采购范围。因为采购范围扩大与否,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执行能力密切相关。应该本着科学确的原则,随着客观条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