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表明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和重要力量,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确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一步深化。相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将起到点铁成金的作用。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基于先天不足,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毛病,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关注和重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从行政法规层面必将更进一步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依规地规范操作,成为政府采购的领头羊。因此,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该以清醒的头脑、敏锐的眼光去审时度势,深刻领会和琢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一是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条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另一方面,指明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方向,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工作要求,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守则。翻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章116条近2万字,其中多个章节和条款,涉及到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内部监督管理、外部监督考核、违规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行政规定,与《政府采购法》有相似之处。然而从操作层面上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和规范更加具体,虽然措词遣句方面有待斟酌外仍不失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政府采购操作规范。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实施条例中有关各类禁止性规定,都明确地告诫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范畴内,严格依法办事,来不得一点麻痹大意,出不得半点纰漏,不然,轻则受到罚款、处分和通报批评,重则取消代理资格,弄不好工作人员还要“下课”。可以这样认为,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比《政府采购法》更加细致,而且是一环套一环,环环紧扣,没有一丝可以逃避法律约束的空隙。为此,理应引起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足够的重视,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努力使外在的法律法规规范转化为自觉的遵从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为。
二是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宏观角度看,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样呈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是社会主义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产物,但绝对不能错误地认为它是垄断政府采购市场的主体,而只是其中的一只领头羊而已。实施条例第2章第17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前款所称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换言之,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所履行的政府采购事宜,未能达到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的效益不高、采购的质量和服务不好,就会失去广大采购人的信任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存在的基础,采购人就有理由找社会中介组织委托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切记不要以皇帝的女儿不愁嫁而固步自封,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因为机遇和风险同系一身。“生于忧患难,死于安乐。”集中采购机构要真正认识这种风险无时不刻的存在,积极地投身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服好务。
三是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检查指导。集中采购机构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危机感,以适应蓬勃发展的政府采购事业,并非一句漂亮的空话,而是实实在在必须这样做。加强监督是推动和发展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途径,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必要措施。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内部监督,说到底就是既要做到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权相互分离和相互监督,又要做到经办采购的人员之间、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之间各部分职权的分解和相互监督,从而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切实防止一个部门或者一部分人单独操作政府采购的行为。以推动监督机制建设,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的孳生。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是对集中采购机构总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必须绝对服从实施条例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谁都不能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必须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政府采购效益的提高。使每一个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具备严密的合法性。特别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所规范的程序,严格依法采购,维护集中采购机构本身具有的权力,坚决杜绝只看结果、不问过程的弊端,把遵守政府采购程序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一切工作的基础。同时,还要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品行优良的集中采购机构队伍,这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队伍建设的核心是加强素质建设,包括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素质,依法依规就会走样,甚至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要建立人员素质的监管机制和末位淘汰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机构只有树立了强烈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当好政府采购的领头羊,为政府采购事业作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