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自觉增强独立履行操作职能的信心。据有关媒体披露,当前,仍有少部分集中采购机构虽然在组织上脱钩,但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脱钩,还存有依赖的观念,因此,要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转变依赖的观念,自觉增强独立履行操作职能的信心。这种依赖的观念,在现实中主要有这样三种表现:大的采购项目不敢自行接受,总要“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志后,才敢接受;较为复杂的招标文件,不敢自己制作,仍要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志帮助制作;遇到政府工程采购等重大招标事项,不敢独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还是由原班人马进行。针对这些表现,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些现象发生。一是进行信心教育,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要组织大家开展“相信自己、相信群众、相信集体智慧”的大讨论,激发大家自觉增强独立履行操作职能的信心。二是加强培训,集中采购机构应集中精力、集中一段时间,对内部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使大家尽快掌握承接业务、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的技能。三是不断总结提高。就是每完成一个重大采购项目,或者每隔半个月,就对所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总结,掌握哪些需要坚持,哪些需要改进,哪些需要提高,这样就能不断增强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能力。
依法采购,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在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这一部分中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就是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独立操作中必须依法采购。就是集中采购机构在每实施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上,至少要在五个方面做到合法合规。一是该采购项目合符采购需求规定,合符采购预算编制原则,其采购预算和计划得到财政部门批准并按时间要求实施。二是该采购项目编制的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在内容上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条款;在技术参数明确上无倾向性,无指定品牌倾向;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合符规定,体现全面、科学、具体和易于操作的原则。三是该采购项目在信息公开上合法合规,能做到“三个必须”: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渠道必须首先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必须是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规定、决定、公告等。四是该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上合法合规,无论是在开标评标上,还是在签订采购合同上,还是履约验收上都要依法进行。如在开标上要做到“三个不得”:不得随意变动开标地点和开标时间,不得固定或指定开标人员,不得单独行动(指从开标之时起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家评委不得单独行动)。五是在收费上合法合规,能在组织实施中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同时在每进行一个再小的采购环节上,也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去逐一认真实施:如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是一个比较小的采购环节。也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去认真进行。首先。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⑥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⑦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三,在确定方式上,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第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强化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所要求的,该《意见》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这就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强化管理,健全保证履行独立操作职能的内部监督机制。一要建立健全七项制度:岗位分离制度;内部岗位轮岗制度;回避制度;采购文件、统计报表等重要事项的复核、会签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内部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要尽可能量化、细化,要合符实际、合规合法、该有时间限制的要明确具体的时间限制,从而才能起到奖勤罚懒、提高内部监督实现的效果。二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机制。既要注意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又要注意制度的动态性,每年下来都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补充的要补充,只有这样,制度才能与时俱进、切实可行。三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的执行机制。在制度面前要人人平等,不能有两样,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和中层干部更要带头执行,要处处起表率作用。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上要严格,决不能走过场,对于不能量化考核的,要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坚持平时考核与全年业绩考核相结合,只有这样,内部监督才不会成为表面文章。
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实现采中采购工作要求。这是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质量保证机制,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就是要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一是强化采购文件的质量控制。应统一采购文件格式,不断完善充实,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对特殊采购文件应予以细化。其技术指标不能明确的,应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对技术指标等进行论证和明确,使采购文件客观、合理、准确和规范。二是强化政府采购方式的控制,不仅要注意正确选择采购方式,而且还要防止规避招标采购,同时对确实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一定要上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是强化评标定标的质量控制。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上进行质量控制。要通过采用分析法、因素法、对比法、查阅法等来科学选择能保证公平、公正的评标定标方法。另一方面,要从工作环境上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以“四个系统”(监控系统、屏蔽系统、会务系统、变声系统)为基础的专业评标区。实现专家与供应商不见面,专家与专家之间不见面的评标定标格局。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进行质询,并且会后还要将评标结果进行2-3天期限的公示。四是强化采购合同的质量控制。主要注意:合同是否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采购项目金额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签订的采购补充合同有否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有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迎接竞争,着力创树优良品牌。随着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这一“引入竞争机制”规定的出台,不仅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努力方向,更重要的向广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挑战,也就是要求广大集中采购机构在完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的过程中要迎接竞争,着力创树优良品牌。其主要措施就是在不断提供优异采购质量的基础上,还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加强人才建设。既要坚持自我学习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形成人人乐于自觉“充电”,个个踊跃参加专题培训的好氛围;又要采取“三舍得”的方法,就是舍得聘用优秀人才来本机构工作、舍得聘请专家来指导、舍得送人外出学习。这样,有了人才,就会不担心竞争,不怕竞争,不愁在竞争中不能取胜。加强专业服务。除常年开设“业务咨询窗口”服务外,还要实施网上服务、采购技术服务(如指导编制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制作、撰写采购合同草稿、设计验收方案)、业务培训服务等。加强跟踪服务。要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了解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项目随访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通过沟通、协调直至问题最终解决。若发现供应商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处理。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品牌就会吏响、内部治理就会吏强、其创树优良品牌的目标也就不愁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