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14日 晋计生资发〔2001〕94号各市(地)计委、监委、审计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0〕9号《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和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晋计生资〔2000〕753号)《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有效地开展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工作,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使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真正起到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凡经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纳入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按晋计生资〔2000〕753号《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对不报送或瞒报少报以及无故拖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二、招标人必须按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标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三、各专项建设基金管理部门要在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后,按照合同金额将物资采购资金划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关;货款支付要严格按照供货合同办理,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对未按招标采购程序或不按中标合同签订的内容购进的各类物资不得支付货款,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四、各级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和拨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审计,对违反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资金管理办法,不设专户或不按规定设立专户的、不按规定拨付货款的,要依法处理。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行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犯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