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楷模守法卫士
合格的采购人应该是恪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楷模。采购人是较多行政权力的拥有者,面对的是芸芸众多“手无寸铁”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为之服务集中采购机构。从社会地位来看,的确大多数采购人的地位要高于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属于社会的强势阶层,而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讲,无论是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都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采购人是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理应严格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守护神和推动者,而不是绊脚石。通过一个时期以来的观察实践,虽然绝大多数采购人能够在全局与局部、整体与个体等利益关系上正确把握尺度,极大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是,仍然有一些采购人在上述问题存在一些非理性的龌龊表现,对待国家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措施,口头上是积极赞成,行动却是典型的“矮子”。主要表现有:一是违法把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强行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公司操作,使集中采购变为分散采购,国家财政性资金被大量流失。二是在采购需求、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上专横跋扈,使党和国家的形象受到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印象大打折扣。一些采购人在制作采购需求时以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的好恶为借口,强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性倾向的规定,硬性指定某某品牌,或者摘录某某品牌的技术参数,从而引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迫使采购项目一拖再拖,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的提高。如某某局需要购买一批自动化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为了买到本单位领导喜欢的品牌,首先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型号,被采购机关拒绝,接着采取 “老鼠偷食”的方式,即在一些影响较大品牌参数上动脑筋,在这个品牌上抄一点,那个品牌上挖一点,使招标文件上的技术参数要求如“无字天书”一般,没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一个几十万元预算的采购项目废标重采达3次之多,不仅供应商徒劳往返增加了投标成本,而且给集中采购机构白白增加了评审费用,国家财政资金被无端浪费。另外,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评审结果,一些采购人以种种理由和方式阻挠供应商签订合同,如以本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要求采购某某品牌;有的采购人强调某某品牌虽然价格最低,以无法与本单位原来系统“兼容”为借口,推翻评审结果,原中标供应商几经拼搏得来的成交结果却因为强势采购人的压力不得不放弃潸然泪下。象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要改变采购人的强势地位,一是要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从机构规格、行政职能、人员配备上给足投入,使采购人不敢藐视集中采购机构的存在。二是要拓宽供应商法律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使采购人不能轻易侵害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三是要加强对采购人的制度约束,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把思想意识、行为准则、依法惩处有机统一起来,减少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非理性现象。
民族振兴责无旁贷
政府采购不仅是国家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指出:“政府采购应该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心企业发展等。”这是根据我国存在发达地区(东部地区)、欠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提出来,并作为制订政府采购法律政策的重要依据。本来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的中西部地区,其财政收入就没有东部地区高,但一些采购人却渴望享受东部地区的财政支出水平,有的行为甚至还要疯狂一些。表现之一是对国货的反感。国货尽管价格低、服务有保障、技术质量均能满足采购需求,却非要选择洋品牌,类似问题在公务车小轿车采购、自动化办公设备采购中尤为明显,目前进入公务车小轿车采购频率较高的品牌有雅阁、别克、奥迪等日美欧等我国的组装或合资生产的车辆,很少见到奇瑞、吉利、中华(华晨)等民族品牌车辆,一些财政收入并不好的地区,路上流动穿行的却都是“洋货”。尽管国产品牌价格低廉,但采购人追求的是款式上的气派豪华。在购置普通办公电脑,虽然经济全球化使得国产品牌无论在性价比任何方面都不逊于国外知名度高的品牌,然而采购人就是在国产品牌面前一脸不高兴,非要买IBM、HP、DELL等洋品牌方称心如意,心甘情愿地大把大把地将纳税人的钱送给外国人,据业内人士认为有的洋品牌徒有“金玉其外”的外表,而有些元器件性能不稳定,根本不能与国产品牌比,隐藏“败絮其中”。一些采购人在采购办公家具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中西部地区家具材质肯定要比东部地区的优一些,但在款式风格上当然没有沿海地区做得“洋气”,为了追求气派豪华,采购人宁可舍近求远,非要采购沿海公司的产品,其结果使国产品牌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目前,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分别就环保节能、自主创新品牌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强制性措施,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改变采购人对“洋货”的情有独钟的偏好,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赶快制订各级采购人装备配置标准,这种配置标准必须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并实行动态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采购人错误做法。否则,政府采购将会变成采购人的“自由采购”,政府采购的发展将会变得越来越畸形。
清正廉洁无隙可乘
采购人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忠实执行者,应该廉洁奉公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挖空心思想要获取采购项目以外的相关利益,比如通过恶意串通、抬压报价、索贿、吃回扣等方式来非法获取,使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流于形式,堂而皇之披着政府采购的合法外衣干着违法违纪的行为,给采购人的形象蒙上了一层不能称颂的色彩。究其原因:一方面采购人把政府采购当作一件简单的工作来处理,在没有有效的措施制约下,冒着极大的风险让一、二个人行使几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财政资金的采购权利,使权力失控,腐败也就无孔不入了。比如有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已经与某某供应商有了不正当的交易,甚至有的已经供货,当政府采购评定结果出来后,为了推翻评定结果,便将评标过程告知原来答应的那家供应商,唆使其利用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漏洞质疑、投诉中标供应商,达到双方的利益目的,外表看似是供应商的“维权”意识强,往往发现又是采购人在捣鬼;如果情况不行,便采取拒绝签订合同等手段,使中标供应商自愿“放弃”中标结果,象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单位领导又会有谁知道几分真实的情况。另一方面,供应商乘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特殊重要位置,千方百计频频向采购人发动攻击,使用浑身解数,进行金钱、美色等物欲引诱,将采购人揽入掌控之中,只要有采购项目,大大提高了中标机率。
做一个清廉合格的采购人,必须将政府采购做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对待,利用组织机制、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于人员的管理,不要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口号和文件精神上,一是采购人员要实行集中管理和领导,从财务制度看,不宜由财务人员兼任,应该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担当重任,同时在人员管理上要实行定期轮岗、替换制度。二是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项目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介入监督审查,审计部门要对采购项目实行动态审计,以及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违法违纪的可能。三是加强政府采购操作电子平台的建设,使政府采购项目更加透明,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进行有机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