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不规范行为的易发环节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一是采购项目委托环节选择与己“配合”的采购代理机构。由于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有的采购人看“谁听话,谁配合”,就选取其作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现默契委托。二是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为意向供应商“量身定做”。三是采购信息公开环节。采购人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公开的采购信息,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为意向供应商提供中标环境,破坏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四是采购评审环节。采购人在抽取专家时以不规范手段选择性地抽取专家,或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前泄露给其他采购当事人;评审标准不公开或评分因素权重具有明显倾向性,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误导专家评审工作,致使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以确保有关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五是确认中标环节。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达到违规中标或成交的目的。六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偏离和降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七是履行合同和验收环节。采购人因中意的供应商未中标,而提出苛刻条件拒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从而达到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的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一气,验收环节马虎潦草,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采购人在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故意拖延付款,以获取供应商好处。
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原因
由于采购人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其地位特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相关招标技术参数的提出,报送政府采购相关数据,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结果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特殊权力。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人和采购过程的管理约束力不强,采购人违规操作风险成本低等。三、规范采购人行为的对策措施
针对采购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其原因,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相关配套办法。当前,可着力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按计划采购。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分月计划表,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审核汇编,根据规模效益的管理需要,对常规通用品目的采购时间和采购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将相同标准的采购项目放在同一时间统一采购,变零星小额采购为规模采购,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与资金效益。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
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是限额标准以上,且性能需求相同、采购资金量大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利用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推进标书范本化工作。招标文件的标准化是规范采购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制订各类统一标准的采购文件,统一格式,统一标准。防止采购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也有利于评委的工作。
做好合同的履约和备案管理。一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一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对不按规定要求签订的合同,财政部门一律拒付采购资金。
加强监管。一是加强专业监管。财政部门要利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对采购人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依法查处,增大政府采购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对其不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使其丑行无地自容,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二是加强综合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全局高度,与财政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政府采购人的活动进行综合监管,着重对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管,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加大处罚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强化问责机制,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开辟多种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控告和检举,聘请社会行业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完善举报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让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无处藏身,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