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递交合同纠纷
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
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和
相关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三十七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属对方过错或违约,经公司总经理和相
关权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
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
并应当在3—5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司授权人报告;重大合同
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合同管理部门、业务部
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
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
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及归档保管制度,配置兼职合同管
理员。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
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
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以部门、合同种类及文件序号为索引进行编号
进行登记和存档管理。
第八章 合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
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
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
奖励。
第四十七条 签订合同,未了解对方资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
应追究签订合同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
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追究其单
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损害企业利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不定期到有
关部门检查合同执行及结算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合同管理制度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