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小陈花4万多元从阜阳某农机贸易中心购买了一台起重机,该起重机是山东济宁一农机修造厂生产的。购机一个多月后,小陈驾驶该起重机,在一村级公路行驶,因方向盘脱落导致转向失控发生倾履,致车辆损坏,小陈和起重机上乘坐的另一人受伤。经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技术鉴定,这起事故系吊车方向盘脱落导致转向失控所致。事故发生后,经协商,起重机退还经销商。而在该起事故中,小陈受伤严重,先后八次住院治疗,肉体上、经济上、精神上均遭遇巨大损失。车损人伤,小陈以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厂家、经销商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后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小陈各项损失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