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日期:2012年8月13日9时27分
原公告日期:2012年8月10日11时55分
更正内容:
投标人资质更正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2.非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具有投标产品制造商(或者总代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区设有维修服务站。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