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应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应严格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监督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使用单位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与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并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只有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了,管理到位了,才能有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政策措施助力“一体化”管理
加强宣传和动员部署。福建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市场培育,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为重点,广泛宣传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意义,通过召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申报工作座谈会、宣贯研讨和全省现场会及样板企业引路、经验交流等措施,加快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步伐。
政策引导循环推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省分阶段推行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2013年4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2014年4月1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建筑起重设备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的分包条款中明确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业务作为分包内容之一,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选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市场、现场联动监管,做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将是否选用“一体化”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对未按规定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责令改正。
实行优质优价激发企业积极性。福建省造价管理总站测算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比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平均上调17%)。对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按照该单价确定相关“一体化”机械台班单价,体现优质优价,确保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所需费用。同时,结合市场实际,建立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机制,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并入每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布。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做好人才储备。福建省努力构建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一方面督促企业落实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规程操作,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人才与技术优势,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同时,政府部门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教材、统一考题、统一考核标准,加强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类特种作业岗位培训考试基地,充分发挥其作用。
通过不懈的努力,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日益明确,设备的机况有所改善,群死群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构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屏障正在福建省逐步形成,并为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