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民间资本将如何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可获得哪些优惠和扶持?是否会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就这些问题,记者连日来进行了采访。
不预设任何门槛,不再“进不来”
长期以来,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来源以公共财政为主。仅在部分城市自来水、污水处理、农村饮水安全等水利水务项目上,有零星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与经营管理。据统计,近5年我省水利建设项目中,社会资本投资的仅占投资总量的5%左右。
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存在“进不来”“不愿进”和“不可持续”三个方面的问题。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办法》将国家实施意见中的‘重大水利工程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扩展为所有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开放,不预设任何社会资本进入门槛,‘进不来’的问题已经不存在政策障碍。”
记者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了解到,我省列入国家172项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共10大项20小项,总投资约990亿元。目前有两项已基本实施完成,5项正在开工建设,其余项目正在抓紧办理前期工作。“这些项目都是公益性项目,没有直接收益,将以公共财政投资为主,也欢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水利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为了保证社会资本公平参与竞争,《办法》规定,所有项目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此外,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可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审批,实行限时办结。
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解决“不愿进”
作为淮河治理工程的一部分,淮安三河闸正在进行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处技术人员张友明告诉记者,本次加固共耗资36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投资。“这样的水利工程没什么收益,谈不上盈利能力,社会资本根本不想参与进来。”
水利工程普遍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公益性等特点,单纯依靠自身收益很难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因此,《办法》指出对公益性较强、基本没有直接收益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具有公益性功能且预期项目经营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利项目,则明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对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通过给予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障社会投资主体收益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目前已有此类项目试点。徐州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工程从骆马湖深水区取水,解决徐州主城区及铜山、贾汪等地区的区域供水。工程建设总投资24.8亿元,为财政部30个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项目之一。
作为带有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项目,资金和收益都将从何而来?负责这一项目的徐州新水公司计划发展部部长石峰告诉记者,公司主要通过项目融资和自身其它经营收入提供资金,明年9月份工程竣工通水后,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实现收益。“比方说购买一个单位原水,政府付一块钱,而以前由于就近取水,原水是不要钱的。目前我们还在引进其它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来减轻自身资金压力,葛洲坝集团、江南水务公司等5家公司都对我们的项目很感兴趣。”他说,除投入的资本金获取合理的回报外,社会资本还可获取额外收益:“一是社会资本可通过高效、专业的运营减少运营成本,获得额外收益;二是通过扩大供水规模获取,逾期供水量增加的收益将由政府和原水公司按比例分成;三是通过取得低于基准利率贷款节约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总额。”
拥抱社会资本,更要呵护公共利益
江苏省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丁宏告诉记者,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高速公路、垃圾处理等项目,是使用者收费,有着稳定的现金流,不单纯依靠政府补贴,因此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较大。但水利工程普遍具有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政策需要具有长期延续性,有法制保障,让社会资本有稳定的收益和预期,才能激发其参与的信心和积极性。”
水利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而逐利的资本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产生与防洪、供水、粮食安全等公益性目标背离的行为。因此,相关专家特别指出,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的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对此,江苏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解释,为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行为,我省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
记者了解到,江苏我省今后将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