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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一工地拆卸塔机过程中发生坠落致一死一伤 承包方被罚10万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人气: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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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位于济南历下区趵突泉南路附近的一工程工地,在拆卸塔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拆卸操作人员一死一伤。2014年10月10日,历下区安监局向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山东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告知公司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历下区安监局向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单位)》,告知该公司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听证。山东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后,历下区安监局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组织了听证,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2014年11月5日,历下区安监局作出(历下)安监管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简称2号处罚决定),并送达山东公司。

山东省一建筑公司起诉到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历下区安监局作出的2号处罚决定。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历下区安监局经调查核实,根据《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材料,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2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省某公司要求撤销历下区安监局作出的2号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对两个案件同时同地举行听证,并且听证笔录中也没有对两个案件合并听证或者加以区分,故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此次塔机拆卸工作是由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拆卸,应由其承担备案告知和保证安全责任,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仅对上诉人处罚不正确。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历下区人民政府的《批复》、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认为上诉人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虚假办理塔机产权备案登记,在未接到塔机拆除告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允许拆卸队伍进场拆卸;对拆卸人员的相关资质审查不够、把关不严;拆卸现场只安排了安全员维护秩序,未依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白某等人违规进行拆卸作业未能有效制止;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上诉人的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上诉人主张此次塔机拆卸工作是由腾飞公司具体负责拆卸,应由其承担备案告知和保证安全责任。被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方,没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设定的安全职责,故认定上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亦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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