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记者获悉,为缓解江西省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矛盾,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出台《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鼓励超配建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
加快对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地下停车场
我省提出,各城市要在2018年6月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件有必要的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意见》明确,各地要将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建设停车场。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奖励的容积率原则上与超配停车面积相等,且不超过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2%。同时加快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各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停车场权利人可申办不动产登记手续
我省还将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同时,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住宅配建标准内停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
根据《意见》,我省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
此外,住宅配建标准内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规范居住区停车收费行为。
鼓励社会自由停车泊位对外错时停放。同时,各地要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运营服务规范,加强停车场运营监管。各城市应将路内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居民可通过手机查询、预约车位和付费
《意见》提出,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将停车诱导纳入城市交通诱导系统统筹规划建设,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与推广,居民可通过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查询、预约车位和付费。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要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此外,加强城市停车场监管和停车行业管理,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将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库,统筹各类停车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