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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购2021年临港新片区大型起重机械使用评估及关键节点检查项目的合同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人气: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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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1-03-26在网上发布:采购2021年临港新片区大型起重机械使用评估及关键节点检查项目的合同。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2021年临港新片区大型起重机械使用评估及关键节点检查项目合同

    甲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解释顺序按排列序号):
    (1) 成交通知书;
    (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3)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服务范围及内容

    本合同所提供服务范围:乙方对临港新片区建设工地大型起重机使用过程进行安全评估,对安装、附着/顶升、拆卸、吊装等关键节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各类相关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供相应证据,配合采购人做好问题工地的处置及闭环处理。根据检验检测情况出具检查结果,并出具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开展培训讲评工作。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服务标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书中的内容为基础。服务范围及内容应至少满足并涵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4.合同价格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本合同价格为:大型起重机使用安全评估综合单价,塔式起重机1400元/台次,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400元/台次,货用施工升降机800元/台次,高处作业吊篮250元/台次,桩工机械600元/台次,履带起重机1400元/台次,汽车起重机 1200元/台次;

    大型起重机关键节点安全检查综合单价,安装工程:1400元/台次,附着/顶升工程:1000元/台次,拆卸工程:1400元/台次,吊装工程:2500元/台次;

    总价(小写):1586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陆仟元整,按实际发生数量及单价结算。分项价格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说明。

    5.支付条件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每季度(3个月)结算一次,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交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相应款项。(备注:乙方须出具抬头为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实际支付金额以财务监理的审核结果为准)。

    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6.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7.履约延误

    7.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7.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误期赔偿除合同第9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9.不可抗力
    9.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争端的解决
    1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0.2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1.违约终止合同
    11.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1.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4.合同生效
    14.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7)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一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5.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
    15.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6.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7.其他

        双方确认下列地址及联系人系双方合法有效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任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通知、函件或司法文书应向下列地址及收件人递送,双方确认相关通知或函件递送至下列地址即视为送达:

    甲方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甲方收件人: 朱全菊

    乙方通讯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568号11号楼407室

    乙方收件人:杨雍欣

    18.补充条款

    /。

    (以下无正文)

    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朱全菊

    日期:2021年3月15日

     

     

     

     

     

    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568号11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杨雍欣

    日期: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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