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8月7日电(记者李黔渝)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法,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案件做出终审判定,保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结果:该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3名责任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凤冈县废物填埋场为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11月,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该废物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周某荣作为该项目首要负责人,为削减污水处理本钱,通过滚动活动结头至路旁,将处理后氨氮超支的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躲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
2020年3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龙,录用陈某牛为该项目现场管理人。为给公司谋取利益,李某龙、陈某牛采用同样的方法将污染物直接外排,躲避监管。2020年5月下旬,该公司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氨氮超支污染物的行为被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查办。
经鉴定,此案中违法排放的污水达1.26万吨,导致环境丢失107.36万元。
凤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定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别离被判处1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遍地罚金2万元。一起,3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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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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