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同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县政府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监督检查方面,各市县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市县总体规划的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不定期检查方式,组织对各市县总体规划实施、调整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全省规范开展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来源:海南日报记者陈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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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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