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8项制止行为包括:评定因素未量化,且未与评定因素目标相对应;将服务满意度、商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含糊表述作为评定因素;将“优于”收购文件技能、服务要求作为加分项,但未量化详细加分规范;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显着低于其他通过契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或许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未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阐明,必要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在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状况下,评标委员会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来源:中国政府收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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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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