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规定,在全市政府收购活动中,收购人或其托付的署理组织不得要求供货商供给财政状况陈述、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供货商参加政府收购活动应提交反映其财政状况、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状况的书面声明。收购人及其托付的署理组织应在收购文件中为供货商供给声明函格局文本,以便供货商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载作出声明。供货商应在招标(呼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担任。收购人或其托付的署理组织、评审小组(商洽小组、询价小组、商量小组)根据招标(呼应)供货商提交的声明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载进行资历审查。
上海市财政局还明确,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一起推动大数据有效运用,收购人或其托付的署理组织可通过大数据对供货商财政状况、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状况进行核对。如发现供货商供给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将继续跟踪简化供货商资历审查作业执行状况,并将该项作业纳入上海市政府收购监督查看范围。(沪财)来历:中国政府收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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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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