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批阅愈加清晰。依据该规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担任制定省级环评批阅目录,目录内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目录外的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批阅;对市州和县级办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同级批阅规则;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州建设项目环评分级批阅规则,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合理下放批阅权限,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检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目录内省级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由地点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晰要求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以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委托批阅的建设项目环评,不得再次委托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
批阅程序愈加规范。清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依法实施批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施备案办理。
批阅要求愈加严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批阅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禁止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严厉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厉“两高”建设项目环评批阅。
8月28日,记者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修订后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批阅规则》已印发施行,该规则从批阅权限、批阅程序、批阅要求等方面,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批阅系统做了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