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来修订出台《黑龙江省政府收购合同监督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收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强化收购人主体责任,保护政府收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此前的《黑龙江省政府收购合同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原《方法》)中只对归入政府收购目录和到达限额规范的收购项目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不包括目录外限额以上的收购项目。修订后,《方法》延伸了合同监管规模,将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货商之间签订、实行、改变、免除政府收购合同及履约检验、资金付出等行为,均归入监管规模。
《方法》还将合同监管方法由审阅制改为存案制。原《方法》规则由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门审阅合同条款,受理合同存案。修订后,《方法》清晰,合同、补充合同均经过同级政府收购网存案,政府收购监管部门不再审阅合同条款。
《方法》还进一步清晰了合同存案主体及存案方法,新增了合同载体方式、履约检验、合同首付款、确保金等相关的内容。其中,在合同存案主体及存案方法上,《方法》规则了合同副本、分包合同、合同改变和免除、中标(成交)供货商回绝与收购人签订合同等景象,并要求收购人或许署理组织应将有关状况经过同级政府收购网存案。在履约检验费用承当上,《方法》清晰,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购人承当。此外,《方法》还提出,政府收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许数据电文方式,其中,数据电文方式为新增合同载体。收购人或许其托付的署理组织可以约请参加项目收购活动的其他供货商参加对中标(成交)供货商的履约检验,参加项目收购活动的其他供货商请求参加履约检验的,收购人或许其托付的署理组织应当答应。合适首付款制的政府收购项目签订的政府收购合同,在完结相应工作量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收购人应当依照政府收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规则,及时向中小企业付出项目资金,黑龙江省政府收购网对政府收购付出数据展开预警监控。政府收购货物、服务项目,履约确保金的数额不得超越收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收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货商收取(预留)质量确保金。收购人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总预留份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