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经过了经全面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招标法令》。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职责、评标专家办理,严厉标准招标和招标署理服务行为,加大了违法招标招标行为冲击力度。
原《江苏省招标招标法令》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标准我省招标招标行为、保护国家和市场主体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我省招标招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最新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电子招标招标活动快速开展的需求,对原法令进行修订。
为标准招标招标活动组织实施,修订后的法令规定由开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招标招标议事协调机制,并在保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下,为鼓舞区域探究建立招标招标会集综合监督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空间。法令还要求经过更好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买卖活动的监测剖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招标人和招标人是招标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关于前者,法令从保证招标自主权、标准招标人收购行为、进步招标程序的揭露透明度等方面作详细规定;关于后者,重点从保证招标人权利、下降招标本钱、严厉标准招标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标准,还特别结合实践,对电子招标招标中一些新式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清晰。法令从评标专家产生、严厉评标纪律、进步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办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平、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厉遵守评标纪律,进步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定论承担个人职责。
针对招标署理秩序,法令从加强招标署理组织及从业人员办理,标准招标署理行为、招标招标协会加强职业自律和服务等方面作了标准,还鼓舞招标署理组织主动向省招标招标公共服务渠道提供组织、从业人员、事务开展等信息,由渠道向社会揭露,供招标人选择署理组织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