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所称的首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施行排放总量操控的首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山西省施行排放总量操控的首要污染物。
《方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执行建设项目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来历,总量目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大于0.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首要污染物总量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