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来印发告诉,安排展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确定申报作业。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意《国家工业遗产办理办法》所列有关条件。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担任安排本地区申报引荐作业,中心企业集团总部担任安排本集团内申报引荐作业。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作业一起发动。
关于安排展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确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作业的告诉
工信厅政法函〔2023〕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心企业: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办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办理办法》),我部决议安排展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确定申报作业,一起对第一批、第二批确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确定申报作业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意《办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总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担任安排本地区申报引荐作业。中心企业集团总部担任安排本集团内申报引荐作业。
(三)引荐数量。已展开省级工业遗产确定作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荐数量不超越5项;未展开省级工业遗产确定作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荐数量不超越2项(过渡期1年);中心企业集团引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越2项。
(四)申报方法。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心企业集团根据《办理办法》有关规则,安排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请求书》(附件1)并进行初核,择优确定引荐名单。
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作业
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心企业集团对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确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维护使用规划施行状况、维护办理措施、活化使用状况等进行初核,安排项目单位填写《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附件2)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未自动请求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抛弃“国家工业遗产”称谓。
三、作业要求
(一)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心企业集团要加强安排领导,深入发掘工业遗产资源,建立工业遗产分级办理制度。按照《办理办法》所规则的确定程序、评价目标等,做好申报引荐、复核作业。
(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心企业集团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引荐文件和申报资料、复核资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