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当前,我国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号办理有具体规则,社会团体称号立法仍是空白。此次出台的方法初次对社会团体称号作出规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统一的称号办理制度。
方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挂号的社会组织称号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过批准的,能够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挂号办理机关挂号的社会组织称号中心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国际”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范畴限定语,并且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社会组织称号中的行(事)业范畴不得运用“榜首”“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方法还对社会组织称号中运用自然人名字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方法规则,社会团体称号一般不以自然人名字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范畴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称号以自然人名字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运用已故名人的名字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范畴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此外,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建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状况,混杂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大众误解,必定程度上存在危险隐患。为此,方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建立的办事机构称号,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完毕,且差异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称号,便于大众愈加清晰辨认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