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法则。
第三条 稀土处理作业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布置,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运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确保安全、科技立异、绿色展开的原则。
第四条 稀土资源归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许损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施保护性发掘。
第五条 国家对稀土工业展开实施统一规划。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稀土工业展开规划。
第六条 国家鼓舞和支撑稀土工业新技能、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料、新配备的研制和应用,继续提高稀土资源开发运用水平,推动稀土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展开。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担任全国稀土工作处理作业,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稀土工作处理政策方法。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等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稀土处理相关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担任本地区稀土处理有关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处理相关作业。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承认稀土发掘企业和稀土训练分别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承认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发掘和稀土训练分别。
第九条 稀土发掘企业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处理法则、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矩获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出资稀土发掘、训练分别等项目,应当遵循出资项目处理的法则、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矩。
第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品种差异、工业展开、生态保护、商场需求等要素,对稀土发掘和稀土训练分别实施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处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展开革新等部分拟定。
稀土发掘企业和稀土训练分别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总量调控处理规矩。
第十一条 国家鼓舞和支撑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能、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归纳运用。
稀土归纳运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资料从事出产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稀土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出产、安全出产和消防的法则法规,采纳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方法,有用防止环境污染和出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出售、出口不合法发掘或许不合法训练分别的稀土产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分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进程追溯处理,推动有关部分数据共享。
从事稀土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载原则,照实记载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及相关技能、工艺、配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循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处理法则、行政法规的规矩。归于出口操控物项的,还应当遵循出口操控法则、行政法规的规矩。
第十六条 国家按照什物贮藏和矿产地贮藏相结合的方法,完善稀土贮藏系统。
稀土什物贮藏实施政府贮藏与企业贮藏相结合,不断优化贮藏品种结构数量。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展开革新、财政部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粮食和物资贮藏部分拟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根据确保稀土资源安全需求,结合资源储量、散布状况、重要程度等要素,划定稀土资源贮藏地,依法加强监管和保护。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十七条 稀土工作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标准,加强工作自律处理,引导企业遵法、诚信运营,促进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以下总称监督检查部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则法规和本法则规矩,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分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纳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问询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状况作出阐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东西、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则、行政法规规矩的其他方法。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合作,照实供应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用的行政法则证件。
监督检查部分的作业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得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职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则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一)稀土发掘企业未获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发掘稀土资源,或许超出采矿权挂号的发掘区域发掘稀土资源;
(二)稀土发掘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稀土发掘。
第二十一条 稀土发掘企业和稀土训练分别企业违反总量调控处理规矩进行稀土发掘、训练分别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少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则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出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东西、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少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训练分别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训练分别;
(二)稀土归纳运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资料从事出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则规矩,收购、加工、出售不合法发掘或许不合法训练分别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出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东西、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少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稀土产品及相关技能、工艺、配备,违反有关法则、行政法规和本法则规矩的,由商务主管部分、海关等有关部分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照实记载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改正,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稀土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的企业,违反有关节能环保、清洁出产、安全出产和消防法则法规的,由相关部分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置。
从事稀土发掘、训练分别、金属训练、归纳运用和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分依法记入诺言记载,纳入国家有关诺言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分作业人员在稀土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则规矩,构成违反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 本法则下列用语的意义:
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元素的总称。
训练分别,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许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出产进程。
金属训练,指以单一或许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为资料制得稀土金属或许合金的出产进程。
稀土二次资源,指经加工可使含有的稀土元素从头具有运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稀土永磁废料、废旧永磁体以及其他含稀土废弃物。
稀土产品,包含稀土矿产品、各类稀土化合物、各类稀土金属及合金等。
第三十一条 对稀土之外的其他稀有金属的处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分可以参照本法则的有关规矩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法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