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近来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作业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明确,评价安排应于评价托付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价陈述。
为继续加强和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作业,《规程》进一步明晰了作业责任、完善了评价程序。《规程》提出,厅级担任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托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作业,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担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托付技能支撑单位承当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材料核对、安排评价安排展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评价成果公示揭露等评价相关事务性作业,并明晰两边责任。
《规程》从“材料收集、材料审阅、展开评价、提交成果、公示揭露、材料归档”对评价作业全流程进行具体规定,要求评价安排和评价师依法依规展开评价作业,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陈述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当责任,对评价成果担任。
此外,《规程》提出,评价安排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自公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安排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活动。除不可抗力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拒绝签订评价合同、抛弃承当评价作业的评价安排,3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安排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活动。矿业权评价安排和矿业权评价师应当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价陈述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凡发现评价陈述不标准、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成果显着违背客观公正性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丢失的,依法赔偿丢失;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