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近来印发《福建省生态修正项目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切实提升修正项目办理和施行的科学化、准则化、规范化水平。
在项目设立方面,《方法》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疆土空间规划和疆土空间生态修正规划为依据,在实地踏勘、查询评价、问题辨认的基础上提出项目主张。同时,做好权属及利益调整等项目前期工作,安排编制施行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向省厅申请纳入省级修正项目储备库。
在项目施行方面,《方法》提出,要严格遵守生态维护红线管控规矩,契合疆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维护、土石料利用、用海用岛等相关政策。项目施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办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准则,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及管控要求,按照施行方案施行,开展监测评价和适应性办理,研判潜在生态危险并及时纠正。
在项目检验方面,《方法》明确,施行“建设单位自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检验应以现场核对和内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关部门、相关职业专家和勘查、规划、施工等单位开展检验。
此外,在项目监管方面,项目的设立、施行、检验应纳入疆土空间生态修正项目渠道进行全流程办理,施行省、市、县三级监管形式;项目施行定时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