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造促进法令》(以下简称《法令》)8月13日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施行。据悉,《法令》是新疆首部绿色矿山建造地方性法规。
“作为全州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产业,近年来绿色矿业经济持续向好开展。”该州自然资源局担任人表示,《法令》的施行将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藏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法令》清晰,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对照相关行业规范开展绿色矿山建造。出产矿山应当加快绿色化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规范。剩下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出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造规范加强管理,做好闭坑前污染防治,在矿山关闭前完结矿山生态修复。
《法令》强调,州、县(市)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造管理组织领导,归入疆土空间规划和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州、县(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造。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绿色矿山建造主体责任,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应当将相关绿色矿山建造要求和违约责任归入出让合同,在办理采矿权连续、变更手续时,应当清晰绿色矿山建造合格时限和要求。
《法令》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契合实际的绿色矿山特征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资金支撑力度。支撑契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绿色矿山企业契合相关规则的,可优先享用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撑。契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此外,《法令》还对绿色矿山建造具体要求、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作出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