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量用分数表示,如50+50吨,表示主小车起重量50吨,副小车起重量50吨;起重高度用分数表示,如14/14米,表示主小车起升高度14米,副小车起升高度14米。
根据使用的繁重程度,本系列起重机分为中级(A5)、重级(A6)两种基本工作**,必要时,也可按轻级(A1~A3)或超重级(A7~A8)设计制造。
中级工作**(A5):电动机的接电持续率JC=25%,用于不太频繁的使用场合,如造纸车间,钢管车间、塔筒车间等;
重级工作**(A6):电动机的接电持续率JC=40%,用于比较频繁的适用场合,如管桩车间、电线杆车间等。重级工作**的起重机,其小车运行机构和副起升机构按中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