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方可在本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