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是容易产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备,特别是塔吊倾覆倒塌,不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塔吊本身价值也损失严重。国家对塔吊的安全管理极为严格,不仅要求建委安监部门对塔吊的装拆资质、报验程序等全过程进行监管,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塔吊的技术鉴定,还要求监理对塔吊装拆过程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塔吊安全监理的重点是资料审查及基础把关。
一、资料审查
塔吊资料主要审查总平面图、说明书、合格证。
1.审查总平面图是为了检查塔吊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总平面图上正确反映出周边建筑物并注明高度,标出高压线位置并注明电压值,画出塔吊臂长半径,标明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满足《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l30-2001)要求。如不能满足,最好请供电部门检查并出具书面文件,采取专门的竖直及水半隔离措施。塔吊与周边建筑物也应保持相应安全距离,还应检查是否留有足够拆卸空间。
群体工程塔吊之间可能产生互相干涉的情况,应在总平面图上标出每台塔吊水平座标、标高及独立高度以便检查调整。如无法调整水平位置或安装高度,可加设地锚及限位器;干涉严重的可要求安装单位采取截短水平臂,同时减轻塔吊配重的特殊措施。塔吊基础位置还应注意不要与环境管、沟、池交涉,标高应低于未来路面或留足绿化带土崖厚度。
2.说明书应与实物配套。
主要审查基础图是否与说明书及实物配套,基础图有无错漏,地基承载力、基础形式及配筋、砼等级,地脚螺栓大小与埋深、外露高度是否合理,有无防雷接地装置。必要时可要求交验起重特性表,以便作荷载试验参考。
3.审查合格证重点是出厂时间与出厂编号
新塔吊应作负荷试验,使用了4年的塔吊应大修,使用了近8年的塔吊必须有生产厂家延期使用证明材料。审查出厂编号是否与实物及其他资料一致。
4.签字前的检查
签字前还应检查基础施工资料如基坑检查记录、钢筋隐检表、砼配合比,浇注许可证、砼施工纪录,报验表等是否签字齐全、真实可靠并符合监理程序。重点检查塔吊基础验收表交接双方是否签字盖章。
二、塔吊基础把关
塔吊基础把关是体现监理作用的关键环节
1.不需对基础进行处理的情况
当塔吊基础位置宽畅,基础土层浅时可按塔吊基础图直接施工,基底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为0.2~0.3MPa,很容易满足或处理好。为防地下水浸或稳妥起见,通常都是将基底置于硬底上更为保险。超过基础深的部分可用C15片石砼浇注而成,需要注意的是塔吊基础往往因为业主节约投资要求改用片石砼,曾出现过施工单位因用泥岩充作片石而导致塔吊倒塌的事故
2.土层较深的情况。
(1)土层厚度在8m以内多采用加桩的方式解决。即矩形基础做承台,四角各挖ф800桩适当嵌岩,按构造配筋即能满足要求。十字条形基础则要挖5个桩并对基础内配筋进行复核。
(2)若土层厚超过8m,且因挖孔桩耗材较多且不安全,可考虑采用较小直径钻孔桩解决。此时需施工单位提供塔吊平衡力矩计算书以便检验。较早的说明书未提供数据,只能直接引用原基础要求的地基承载力折算的抗倾覆力矩作依据,其计算结果比较保守,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也偏高。
(3)复核方法按桩底地基承载力及桩间距离计算抗倾覆力矩。这种方法受力形式明确、计算相对简单。
3.基础位置不够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是塔吊基础刚好在陡坡下或岸边,其水平位置不能置放塔吊矩形基础(十字条形基础不适用)。施工单位将塔吊基础缩小至保证塔身安全尺寸,将其置于放大的独立桩基之上。该种基础形式也可用于土层较深且土质较差的地方。该种基础形式计算较为复杂,应慎用,计算内容为:
计算塔吊平衡力矩及竖向荷载,应考虑风荷载影响。
确定桩径,通常取ф1.2~ф1.5m(25~63型塔吊)。
确定嵌岩深度及扩大头尺寸,计算嵌固力矩。
计算需要的地基承载力并与地勘数据比较。
计算配筋,直接计算用迭代法,复核时可将圆形桩用正方形等效截面代换以简化计算,还应进行抗拔验算。
构造要求按桩基规范处理。
此种方案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如嵌岩深度、岩芯试验数据、砼质量、钢筋锚入承台长度等。
该种基础形式分析处理都比较复杂,即使是较大的建筑公司专门组织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也容易错漏,监理审查时应特别小心.
塔吊基础计算较权威的资料可参考中科院软件研究所《PKPM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塔吊基础部分可与我院联系。具体的计算过程和公式应用可参阅2005年7期《建筑安全》杂志戴宝荣文章《固定式塔机基础施工要点问题探讨》。
三、塔吊安全监理常用依据。
1.塔吊工作条件可参阅《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l39642—1999)。
2.整机抗倾覆稳定性可参阅《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
3.操作规程可参阅《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C/T100—1999)。
4.安全管理可参阅《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安发[2003]2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