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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处理规则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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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处理规则

    1总则

    1.1起重作业是指运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方位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高设备、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含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高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高设备。

    1.2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分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分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分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分量40吨以下。

    1.3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担任树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运用单位树立技术档案。

    1.4起重机械有必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运用、保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有必要具有政府主管部分颁布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设备有必要齐全、完备。

    1.5设计、制造、改制、维修、设备、撤除起重机械(包含暂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分或其授权组织颁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设备后的起重配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分颁布的运用许可证后,方可运用。

    1.6克己、改造和修正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有必要有设计材料(包含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克己、改造和修正简易起重设备有必要严格依照图纸履行,并经具有查验资质的组织查验合格后方可运用。

    1.7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备搬迁设备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处理作业许可证。

    1.8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运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恪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处理职责

    2.1起重分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宝贵、作业条件特别的物件,有必要编制起重作业计划,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担任编制。

    2.2底层处理单位担任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批阅。

    2.3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担担任人批阅。

    2.4机动和车辆处理部分担任自有起重设备、设备、机具的建账、日常保护、运用处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处理。

    2.5人力资源处理部分担任起重作业人员的训练,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安全监督部分担任许可证批阅人员、监护人员的训练和资格认定,担任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履行。

    2.7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处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处理

    3.1.1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各单位应依照国家规范规则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3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分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4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分应会同有关技术部分对作业计划、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价和查看。

    3.2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查看。

    3.2.1底层单位现场担任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承认。

    3.2.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设备进行安全查看承认,保证处于无缺状况。

    3.2.3对安全措施落实状况进行承认。

    3.2.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查看(包含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妨碍)。

    3.2.5核实天气状况。

    3.3安全措施

    3.3.1起重作业时有必要清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显着的标志。

    3.3.2起重指挥人员有必要按规则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计划和指挥信号。

    3.3.3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履行吊装计划,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计划编制人洽谈解决。

    3.3.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查看全部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毛病排除后重新试吊,承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吊装过程中呈现毛病,起重操作人员应当即向指挥人员陈述。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私行离开岗位。

    3.3.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起重操作人员应恪守以下规则:

    3.4.1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泊车信号,不管何人发出,均应当即履行。

    3.4.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制止起吊超载、分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在制动器、安全设备失灵、吊钩防松设备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规范等起重设备、设备处于非无缺状况时,制止起重操作。

    3.4.5吊物绑缚、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或许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接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有必要按规则坚持足够的安全间隔,不然,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间隔: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米)

2.0

3.0

4.0

5.0

6.0

7.0

8.5


    3.4.8罢工或歇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查看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变幅组织的制动器。

    3.4.10下放吊物时,制止自由下落(溜);不得运用极限方位限制器泊车。

    3.4.11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转应坚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越各自额外起重能力的80%。

    3.4.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司索人员应恪守以下规则:

    3.5.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陈述。

    3.5.2根据重物具体状况挑选适宜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标准的吊索、吊具混合运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越额外起分量,吊索不得超越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查看连接点是否结实、牢靠。

    3.5.3吊物绑缚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制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别状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络,并设置支撑设备。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转轨道上。

    3.5.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星物件时,应运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用具。

    3.5.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分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接在一起的重物。

    3.5.7除具有特别结构的吊物外,制止单点绑缚起吊。

    3.5.8人员与吊物应坚持必定的安全间隔。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则的稳妥方位,一切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运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用锚定。

    3.6.3将吊索、吊具回收放置于规则的当地,并对其进行查看、保护、保养。

    3.6.4应奉告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备存在的异常状况及没有消除的毛病。

    3.6.5对起重机械进行保护保养时,应堵截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7许可证处理

    3.7.1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分,第二联由底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担任人持有。

    3.7.2起重完工检验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分一致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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