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督查作业,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避免起重设备事端产生。
第二条起重设备指行车、电动葫芦、导链、抓斗。
第三条起重设备检修和查看
1、业务主管部门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查看。
2、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运用前应做全面查看。
3、每月由主管部门组织一次起重设备安全查看。
4、起重设备安全性能,主要部件以及安全装置有必要符合规则,并无缺运用。
5、每天运用前操作人员应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查看。
6、经查看发现其间设备有异常情况,有必要及时处理,禁止带病运转。
7、运用倒链不得选用管线、电缆、运转种设备作锚点。
8、厂每季度度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查看。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则拟定起重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员对起重安全运用和设备无缺担任。
第五条起重设备的运用
1、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有必要持证上岗。
2、起重物有必要绑缚牢固,经查看承认方可起吊。
3、起吊物件前有必要建立戒备,禁止起吊物下行人。
4、指挥人员有必要站在安全的位置。
5、指挥人员有必要按规则产生口令,起吊司机严格按指挥人员信号操作。
6、严格执行起吊“十不吊”规则。
7、禁止斜拉歪吊,多人作业时应1人统一指挥。
8、作业时,禁止检修起重机各部位。
9、起吊指挥信号有必要符合标准,禁止多人指挥。
第六条违背下列规则按厂有关规则处罚
1、无证上岗作业者。
2、无安全防护装置作业者。
3、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带病作业者。
4、无专人指挥,未设安全戒备作业者。
5、违背起重十不吊规则者。
6、安全整改指令期限未整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