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号:甬建发〔2008〕248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建造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5
实施日期:2008-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处理,根据建造部《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方法》、省建造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印发〈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方法〉的告诉》及有关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造委员会担任全市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的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的处理工作。
宁波市建造委员会委托市修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担任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四条修建起重机械实施存案挂号处理准则。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包含产权存案(挂号)、装置(拆开)奉告和运用挂号。
产权存案(挂号),是指修建起重机械租借单位或许自购修建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在修建起重机械初次租借或装置前,外地产权单位的修建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装置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存案(挂号)。
装置(拆开)奉告,是指装置单位在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包含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奉告手续。
运用挂号,是指修建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在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查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挂号。
第五条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一致采用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第六条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存案(挂号)、运用挂号,按照编号规矩(见附件一)实施一机一号编号准则。
第七条产权、装置、运用单位处理挂号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存案挂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供给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二章产权存案(挂号)
第八条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处理产权存案(挂号)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存案(挂号)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查验证明;
(六)修建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用凭证;
(七)型式检测陈述;
(八)其它依法应供给的材料。
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运用年限超越以下标准的修建起重机械如需继续运用,每年还应供给由具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的查验检测组织出具的功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验合格陈述。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契合以下规则:
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的,运用年限不该超越6年;
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的,运用年限不该超越10年;
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的,运用年限不该超越12年;
4、1250kN.m(含1250kN.m)以上的,运用年限不该超越15年。
(二)施工升降机(包含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整机运用年限应契合以下规则:
1、SS型施工升降机运用年限不该超越5年;
2、SC型施工升降机运用年限不该超越8年
第十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则提交的存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契合存案条件的修建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存案(挂号)证明》(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外地产权单位的修建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装置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规则的材料和产权存案(挂号)证明到本单位在甬初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进甬挂号。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景象之一的修建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存案(挂号),并告诉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许制止运用的;
(二)超越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则运用年限的;
(三)经查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则的;
(四)运用年限超越第九条规则且未通过功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验的;
第十三条修建起重机械归于本方法第十二条景象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毁掉办法予以作废,并向设备存案机关处理存案(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四条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存案(挂号)证明到原存案机关处理产权存案刊出手续,产权存案机关应当回收其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修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材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则处理产权存案(挂号)时,还应供给产权变更时查验检测组织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陈述。
第三章装置拆开奉告
第十五条从事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装置单位”)处理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奉告手续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阅:
(一)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奉告表(见附件四);
(二)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存案(挂号)证明;
(三)装置单位资质证书、安全出产许可证副本;
(四)装置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装置单位与运用单位签定的装置(拆开)合同及装置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的安全协议书;
(七)装置单位担任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工程现场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工程出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修建起重机械材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装置单位提交齐全有用的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阅结束并签署意见,一起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检。
第十七条 装置单位应当在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奉告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组织)。
第四章运用挂号
第十八条运用单位在修建起重机械查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运用挂号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运用挂号申报表(见附件五)
(二)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存案(挂号)证明;
(三)修建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修建起重机械查验检测陈述和装置查验材料;
(五)运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修建起重机械保护保养等处理准则;
(七)修建起重机械出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其它依法应供给的材料。
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运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运用单位按本规则提交的挂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关于契合挂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修建起重机械核发《宁波市修建起重机械运用挂号证明》(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修建起重机械,运用挂号机关不予运用挂号并有权责令运用单位当即停止运用或许撤除:
(一)对归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景象之一的;
(二)未经查验检测或许经查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装置查验或许经装置查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处理修建起重机械拆开奉告手续时,应回收修建起重机械运用挂号证明并予以刊出。
第五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建起重机械实施年度统计上报准则。各县(市)、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当在每年年末,将本地区修建起重机械存案挂号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宁波市建造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修建起重机械租赁、装置、运用、拆开和挂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租借、装置、运用单位未按规则处理修建起重机械产权存案(挂号)、装置(拆开)奉告和运用挂号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组织可根据本细则拟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