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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装安全处理规则(二)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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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件吊装安全处理规则(二)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应常常查看起重机械,包含年度查看、每月查看和每日查看: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看。

    其间载荷实验能够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外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外速度进行起升、运转、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功能查看。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运用前也应做全面查看。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严重设备事端,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运用前都应做全面查看。

    (二)每月至少应查看下列项目:

    1.安装设备、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状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设备、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状况;

    5.液压保护设备、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业前应查看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方位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迫报警设备,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设备的安全功能等;

    2.轨迹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经查看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状况时,有必要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运用单位有必要如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分请求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查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设备。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应有牢靠的避雷设备。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运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查看查验,经现场查看承认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运用的钢丝绳应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功能实验证书。经查验合格、正常运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运用部分统-7-

    一在绳头100mm范围内涂红色符号,并挂上铭牌。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方所运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处理,定期查看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工具查看及实验的周期和要求按《电力建设安全作业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含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践操作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含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意详细作业条件的要求;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常识;

    (四)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告诉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宣布的危险信号都有必要遵从;

    (五)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操作,禁止轮番值勤,有必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起重机指挥人员有必要依照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则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二)指挥人员宣布的指挥信号有必要清晰、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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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方位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看清死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

    (四)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有必要设中心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宣布停止信号。

    (五)下降前,指挥人员有必要承认下降区域安全时,方可宣布下降信号。

    (六)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有必要运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做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

    (七)在无法运用旗、哨和视野不足等状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信号时,有必要确保对讲机有足够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机承认。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宣布正确信号形成事端,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职责。

    第六章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项目处理部对分包单位严重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督处理职责,起重机械安全查看包含:

    (一)起重机械结构和安全设备的查看,意图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危险,确保安全设备灵敏牢靠;

    (二)起重作业安全施工条件查看,主要是查看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条

    吊装作业票处理规则

    (一)以下状况需要处理吊装安全作业票:

    1.关键性吊装作业;

    2.本规则明确要求须处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票的批阅

    吊装作业单位拟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安全查看单后,向项目部提出吊装作业票答应请求,由项目部安全处理人员进行批阅。

    (三)吊装作业票的撤销

    总包项目部吊装作业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意安全规范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票撤销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状况一旦呈现,有必要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状况下,告诉同意人作业票被撤销的原因。

    (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

    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方案时承认,并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有必要从头处理作业票。

    (五)吊装作业票的分发

    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榜首联交作业现场担任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担任人;第三联由总包项目部留存。

    (六)吊装作业票的封闭

    吊装作业完毕后,吊装作业担任人与作业票同意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查看,承认无安全危险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榜首联签字封闭。

    (七)吊装作业票的存档

    吊装作业完毕后,由项目部将已封闭的作业票的榜首、三联存档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各级事业部工程项目部担任监督施行。对违反本规则进行施工的单位,项目部有权应及时宣布安全督查指令,期限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践拟定施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开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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