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二)
4.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器冲撞,或达到停车的目的。
6.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器。
7.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9.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10.不得随意拆改桥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4.注意作业中吊载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以防出现冲撞事故。
15.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6.注意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7.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能。
18.确认操作处于易见方位再进行操作。
19.确认手电门按钮标记后再操作。
20.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手电门按钮。
21.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2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23.重物下降至距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4.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葫桥式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数。
25.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时,再进行操作。
26.为减少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操作规程
1.电梯工必须是经专业培训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
2.在开启厅门进入轿箱之前,必须注意轿箱是否停在该层。
3.开启厅门、轿箱门应用电梯门锁匙;开启轿箱内照明,将电梯上下开动数次检查是否正常。
4.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揿按急停、警铃按钮(对用手柄开并控制的电梯,即将手柄回至零位),通知专职维修人员。
5.运行时如发生停电,对于手柄开关控制的电梯,手柄应回零位。
6.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再平层,行驶停止后方可换向。
7.载荷应尽可能较妥地安放在轿箱中间,不应超额定载荷。
8.禁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或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之用。
9.当电梯使用完毕(操作者离开轿箱时),应将轿箱停于基站,断开轿箱电源开关,关闭厅门。
(二)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进入之后,应检查操纵箱、灯、风扇等是否完整。
2.开机之前必须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急停开关是否可靠有效,门未关闭能否起动,这些检查正常后上下试运行一次,注意观察运行声响平层准确性,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载重运行。
3.班中应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需离开轿厢时,应将其停于基站,断开电源开关,关好门,并告知去向。
4.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在层门轿门打开情况下,按应急按扭进行正常运行。
6.应注意制止乘客及货物依靠在轿门上。
7.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
8.下班后,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停放,作好交接班记录,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
9.严禁超载运行,货物应摆轿厢中间,严禁在检修状态载货、载客运行。
10.运行中突然停电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方可离开,并及时报告车间管理人员。
11.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等应在基站挂“设备检修”标示牌。
第六条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0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2.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4.起步应平稳,变换前后方向时,应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5.叉车在转弯、后退、狭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况下行驶时,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都应减速慢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宜使用紧急制动。
6.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7.不得单叉作业和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8.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方可行驶。
9.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10.严禁货叉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业后,应将叉车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使货叉落至地面并将车轮制动住。
12.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固定牢。
13.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
第二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热动中心试验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