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办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修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办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国务院《修建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令》以及《修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办理规则》和公司办理需要,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修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置办、租借、装置、拆开、运用、修理、查验检测活动及施行监督办理,应当恪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修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子修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运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能担任人担任全公司所属项目部修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办理,具体作业有公司质安科担任。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担任人)具体担任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办理,并担任拟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办理规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修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借、运用、装置和我查验检测除承受公司办理部门安全监督办理外,还应承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办理。